1、记名提单只能是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故银行不愿接受这种提单作为议付证件,因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不记名提单在提单的收获栏内不填写收货人或是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或只填写“来人”(Bearer)字样,可不用任何背书就能将提单转让或是提取货物。因而安全性极差,帮在实际业务中不使用。
2、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参见《海商法》第79条。不记名提单(BLANK B/L 或 OPEN B/L)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3、记名提单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给货方带来风险,但由于该提单原则上不能转让,银行不接受这种提单,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不记名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极少使用。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无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
4、指示提单:包括托运人指示和记名/选择指示,具备可转让性,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但风险相对较低。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风险较高,但提供了一定的匿名性,适用于对货物追踪要求不严的交易。按照装船状态,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提单可以是指示性抬头形式,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不能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只需提供收货人的证明文件即可提货,无须出示正本。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只是简式单据。
2、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4、凭证不同 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流通转让不同 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 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
提单是海洋运输中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简单地说就是“物权凭证”。谁拥有这份提单,从某种意义上看,就等于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当然,在实际国际贸易中会出现多家买卖关系。经常会有三方,四方贸易。甚至更多。当然也会有不同的贸易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
要考国际经济法了吧?三个方面的特性: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运输证明 法律地位: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