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在选择了信用证这种被普遍应用的结算方式的情况下,首先要有熟悉信用证结算的专业人才来操作。因为信用证结算是一项有着非常高技术含量的操作,需要严谨、细致和熟练的技能,不是什么人知道一点皮毛就可以随便操作的工作。
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
接受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通知银行送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无误,接受信用证,即可开始备货、装船等事宜。如信用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修改。指定船公司 在CIF或CFR术语下,出口商一边备货,一边还要寻找合适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装运准备;在FOB术语下,此步骤则应由进口商完成。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买卖双方约定将货代提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结汇单据,在国外货代签发出货代提单后将该货代提单提交或者通过委托的国内货代将货代提单提交给国内出口商。同时国外货代或者其委托的国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交货,实际承运人签发船公司提单,到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国外货代凭海运提单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卖方实际出口数量可为(9500-10500)中的任意量 但本案中实际数量为10700,按照合同规定,日方有权拒收额外200吨媒。但需要按合同价格支付10500吨。
年,随着新冠疫苗的持续推出,全球疫情有望迎来曙光。海外华人企业家应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延伸,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双方资源的最佳组合,积极在各个领域推动中外资经济贸易合作,向世界展示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强劲韧性。
陈晓兰认为,明年上半年中国进出口贸易仍会保持高增长态势。“我们在义乌的分公司有很多供应商,每个供应商的生意都非常好,可以看出现下半年的势头可能延续到明年上半年,预计明年会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
特别是对销售额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要实地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过程等,重点是深入实物仓库查验其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并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明细进行核对,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两案例中A、B两公司缴纳的209万关税不合理——因为进口关税是基于CIF价格基础上计算的,而A公司的成交合同价中包含了H公司派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关税计税基础,即在缴税的价格中应扣除这部分费用。B公司的情况也类似。
两案例中A、B两公司所交的209万关税不合理——因为进口关税屎在CIF价格基础上收税,而A公司的成交合同价包括H公司派人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应该不在浇水计数之内,即缴税的价格中应该减去这部分费用。B公司也是同样的情况。
案例一:该报关及经营(申报)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未对所申报货物进行充了解,应向海关申请申报前查货及提样。案例二:问题不明确。案例三:立即向海关说明情况,请求海关加班接受申报查验放行等,或向海关提供担保,请求先行放行,翌日再申报。
中间商香港客户向你们订货运德国。香港客户付货款。
估计你们出口的产品是可以出口退税的,同样多的商品出口,如果按照5万的出口退税额必定大于5万的。而你的公司显然是想多退回一部分关税。而对方公司要求改成5万,显然是为了想让他们公司在到他们国家入关时少交一部分关税,这样算起来他们希望越少越好,但是又不能太少。5万还是比较合适的。
1、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3、报价数量为5000件,海运费(人民币)=889×25=732175元 报价数量为9120件,海运费(人民币)=1350×25=11135元 (六)保险费核算 出口交易中,在以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到主页保险费中查询保险费率,用以核算保险费。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在国际货代行业中,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货代公司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高效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强大的风险应对能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货代公司在处理复杂国际物流事务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和技能,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到达目的地。
1995年1月26日,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服务。W公司分三年以生产的番茄酱偿还设备款。合同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后于1995年3月14日生效。
在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一个以王某和田某某为首的人犯罪团伙在青岛注册了数家公司,包括“环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雨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和“润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在案例中,认为存在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但同时指出船长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这提示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谨慎评估风险、明确双方责任、合理选择交易条件的重要性。在共同海损的处理中,准确判断共同危险、采取有效措施、评估牺牲与费用的特殊性,以及确保措施带来的效果,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卖方应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单即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向相关责任方索赔,而与卖方无关。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