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或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遵守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有效管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以下条例。根据条例,进出口公约限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出口需按照条例中的出口管理规定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由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同年4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包含28条内容,详细规定了我国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释义目录 第一条【立法目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活动,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6、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履行国际公约,我国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进口或出口受公约限制的濒危物种必须遵循条例规定。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执行相关职责。
1、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机制,努力平衡物种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CITES通过分类管理野生动植物贸易,以减少非法贸易和过度利用的风险。中国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制定了法律法规,以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和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
2、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野生动植物资源正面临栖息地丧失和以贸易为目的的猎捕、采集等严重威胁。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知识。
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简明读本》本书由李纯,张立主编,出版于2003年12月,首次出版,共313页。字数为300000字,于2004年7月再次印刷。采用胶版纸印刷,开本为标准尺寸,平装装订。
4、通过学习此书,整体上可以提升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双基培训简明读本》主要介绍了WTO的基本规则,这包括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运作机制、决策过程以及WTO对于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等。
濒危物种管理是指濒于灭绝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范围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樾的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附录2文件中的全部物种。长期以来,人类在获得发展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许多野生动植物灭绝的速度加快,成为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执行相关职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执行公约,核发进出口许可证明,包括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以及公约限制贸易的动植物的进出口。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负责核发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对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动植物产品的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则负责濒危动植物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规定了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内容。
1、根据条例,进出口公约限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出口需按照条例中的出口管理规定进行。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确保履行公约义务。
2、第一条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或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遵守本条例。
3、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执行相关职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执行公约,核发进出口许可证明,包括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以及公约限制贸易的动植物的进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部专门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这部条例是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经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在同月二十九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的形式正式发布。自那以后,这部条例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
5、通过严格管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贸易,减少物种灭绝的风险,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6、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1、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首先,该中心在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下,参与研究制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协助统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执行和协调。
2、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综合处:处理中心的综合性事务,如政策研究和信息汇总。 动物进出口管理处:专门负责对进出境动物的审批和监督。 执法培训处:负责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法规宣传。 公约事务处:关注并执行国际濒危物种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
3、对于森林资源,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国家林业局进行管理,监督国有森林资源,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定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以及林木和竹林的采伐及运输管理。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规定了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内容。
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活动,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需满足严格条件,如符合国家规定、具备生态安全控制措施、材料真实有效等。出口时还需符合公共利益、合法来源等要求。申请人需向省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同、物种信息等材料。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